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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第四条 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第二章 任务分工第五条 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第三章 污染源监测网络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第十条 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第十一条 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管理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污染源COD监测的相关标准
1.GB1194-89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这是国家标准,是实验室CODcr测定方法标准,更具权威性,是仲裁的依据。由本法衍生出三个与COD *** 监测相关的技术标准。 2.HJ/T 191-2005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 *** 监测仪技术要求 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在2005年发布的紫外(UV) *** 自动监测仪的行标,适用于紫外 *** 自动分析仪的研制生产以及性能检验。当吸光系数与化学需氧量具相关性时,可将UV仪测定的光吸收系数折算成化学需氧量。 3.HBC6-2001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 自动监测仪 这是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发布的CODcr *** 监测仪的行标,适用于该类仪器的研制生产和性能检验。 4.HJ/T 353-2007 水污染源 *** 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发布的水污染源 *** 监测系统的安装的行标,规定了各类 *** 监测仪器(含CODcr *** 监测仪,UV *** 自动监测仪及氨氮、pH等仪器)的安装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201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
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8170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372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CJ/T3008.1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三角形薄壁堰
CJ/T3008.2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矩形薄壁堰
CJ/T3008.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巴歇尔量水槽
CJ/T3008.4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宽顶堰
CJ/T3008.5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三角形剖面堰
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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