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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7 日消息,据中国版权协会微信公众号“远集坊” 报道,近日,中国版权协会主办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研讨活动。同方知网、中文在线、中国工人出版社等 26 家单位共同发布了国内首份有关 AIGC 训练数据版权的倡议书。
目前,大模型训练数据绝大多数是从互联网抓取的,但其中许多数据存在版权问题,因此导致侵权纠纷频发。这次研讨活动也专门对于此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
据介绍,该倡议书主要面向 AIGC 领域专家、学者及 AIGC 从业机构。作为业内首份 AIGC 数据版权倡议书,其分别从深化版权问题研究、版权赋能产业发展、避免侵权、引导 AI 生成内容的合理使用、提升版权保护意识、优化内容授权渠道这六个方面提出了倡议。
该倡议书号称“可唤醒了国内 AI 企业关于大模型训练数据的版权意识”、并“为 AIGC 研发者规避版权争议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该倡议书概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研究,助力科技赋能产业
(二)尊重版权,赋能产业正向发展
(三)避免侵权,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四)指导用户,合法理性使用内容
(五)加强宣传,提升版权保护意识
(六)规范行为,优化内容版权渠道
IT之家同时摘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要内容如下:
第四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第五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七条 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三)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
第十一条 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
第十三条 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
第十四条 提供者应当在生命周期内,提供安全、稳健、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 3 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第十六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七条 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可以影响用户信任、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等。
第十八条 提供者应当指导用户科学认识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
用户发现生成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有权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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